法官法 第70條 法規:法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相關法規 法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職務法庭 第70條 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審查後認應彈劾者,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