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56條 法規:法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相關法規 法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職務法庭 第56條 監察院、司法院、各法院或分院、法官,得為第四十七條各款案件之當事人。職務法庭審理法官評鑑委員會報由司法院移送之案件,應通知法官評鑑委員會派員到庭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