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59-3條 法規:法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相關法規 法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職務法庭 第59-3條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判決職務法庭之組織不合法。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或參審員參與審判。三、職務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代表或辯護。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