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之事項:一、法官懲戒之事項。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