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5,603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73 / 187 頁
  1. 行政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 第6條 偵查或審判中之案件,應俟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後,再行認定有無不良素行。
  2.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 第2條 …項第一款所稱不良素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或拘役、罰金、緩刑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二、違反下列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一,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尚未執行或繳納完畢:(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
  3.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 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無不良素行:一、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二、罰金執行完畢。三、拘役執行完畢逾三年。四、犯最重本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其行刑權時效完成逾三年。五、依前條第二款處罰經執行或繳納完…
  4.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 第6條 偵查或審判中之案件,應俟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後,再行認定有無不良素行。
  5.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 第7條 …提出慰問金或喪葬補助費申請並經審核通過者,由主管機關核發核准處分。主管機關得委託國合會辦理受理申請、書面審查及依核准處分執行核發慰問金及喪葬補助費事務。國合會於接受主管機關委託後,得委託社會工作師對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之…
  6.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 第8條 …不予核發慰問金及喪葬補助費;其已領取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原核准處分,並通知限期繳還;逾期未繳還者,移送行政強制執行:一、提供不實資料。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本辦法所要求之資料。三、虛偽浮報或重複申領。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7. 行政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3條 依本法提起復審者,應繕具本法第十六條所定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權保會提起復審。權保會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復審人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8. 行政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4條 原處分機關收受之復審書未具復審理由者,應於二十日內移送權保會審議。復審書具復審理由者,由原處分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者,權保會得函請補充答辯,必要時並得函請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資料…
  9. 行政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15條 …期日至少五日前以書面送達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必要時,得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之,並應作成紀錄附卷。非前項受通知之人,未經許可不得進場。
  10. 行政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19條 …三、復審事由。四、到場之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關人員或其他經通知到場人員之姓名。五、言詞辯論進行之要旨。
  11. 行政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22條 …案已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復審人未提出新事實或新理由。三、原處分機關已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復審人未提出新事實或新理由。四、請求檢驗、勘驗或鑑定事項與復審標的無關或顯無必要。
  12. 行政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25條 …情形,經審議結果,其復審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仍應以復審為有理由。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者,權保會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
  13. 行政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27條 …方軍事法院院長判行作成正本,並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復審人及原處分機關。復審決定書應記載參與決定之權保委員姓名;其有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者,併同決定書發送。復審決定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得依申請或依職權更…
  14. 行政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2條 …稱權保會)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事件卷宗內文書,或原處分機關提出於權保會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者,每二小時收取使用費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15. 行政軍人違紀罰款分期繳納辦法 第4條 …通知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該懲罰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
  16.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2條 …稱權責機關)間關於身分、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考績及其他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17.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5條 …、復審或行政訴訟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18.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6條 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其立即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權保會、申訴管轄機關、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於受處…
  19.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7條 …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權保會、申訴管轄機關、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20.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9條 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所在地之權保會管轄。權保會受理前項事件,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者,應依職權移送有管轄權之權保會,並通知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一人分別提起數宗復審或再申訴事件,或相牽連之數宗復審或再申…
  21.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11條 …親、家長、家屬或曾有此關係。二、曾參與該事件之行政調查、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申訴程序。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五、與該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權保委員或書記官有前項所定情…
  22.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13條 …其所為涉及軍人身分變更、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或考績事項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前項事件,軍人因權責機關對其依法所為申請,於法定期間內應為行政處分而…
  23.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15條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行政處分於艦艇航行期間送達者,其三十日期間自艦艇返抵國內港口之次日起算。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權責機關之不作為提起復審,應於法定期間屆滿後,始得提起。但自提出申請後,…
  24.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16條 …、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三、原處分機關。四、復審請求事項。五、復審之事實及理由。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七、受理復審之權保會。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九、有無其他…
  25.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17條 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調整或裁撤,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原處分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定其復審管轄。
  26.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18條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權保會提起復審。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或不作為是否合法妥當,其認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並通知權保會。原處分…
  27.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19條 原處分機關未於前條第三項期間內處理者,權保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請求,通知原處分機關於十五日內檢送相關卷證資料;屆期未檢送者,權保會得逕為決定。
  28.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20條 復審人在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原處分機關或權保會為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復審。權保會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通知補正。因原處分機關未告知有管轄權之權保會或告知錯誤,致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或有管轄權之權…
  29.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22條 復審提起後,復審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承受復審程序。但已無取得復審決定之法律上利益或依其性質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承受復審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權保會…
  30.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25條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復審,並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未選定代表人者,權保會得限期通知其選定;屆期未選定者,權保會得依職權指定之。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復審行為時,向權保會提出文書證明。代表人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