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違紀罰款分期繳納辦法 第4條 法規:軍人違紀罰款分期繳納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4條 受懲罰人經權責機關核准免息分期繳納罰款者,應於收受核准通知書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第一期罰款,並於次月起,依分期繳納核准通知書所定日期,繳納分期罰款。經核准分期繳納罰款之受懲罰人,有一期罰款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權責機關得以書面廢止分期核准,並定相當期間通知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該懲罰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