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9條 法規: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二章 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 第9條 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所在地之權保會管轄。權保會受理前項事件,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者,應依職權移送有管轄權之權保會,並通知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一人分別提起數宗復審或再申訴事件,或相牽連之數宗復審或再申訴事件,權保會得依職權移送最先受理或關係最切地之權保會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數權保會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高等軍事法院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