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8條 法規: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二章 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 第8條 地方軍事法院置專任及兼任官兵權益保障委員(以下簡稱權保委員)若干人,組成權保會或其分會,分組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專任權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之國防法務官任之。兼任權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遴聘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前項兼任權保委員之資格、遴聘、解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