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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職務歸系辦法 第3條 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應與其職稱性質相當。行政性職稱應歸入行政類職系,技術性職稱應歸入技術類職系,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依職務之工作性質,歸入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前項職系類別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行政性職稱、技術性職稱…
  2. 考試職務歸系辦法 第4條 職務依前條規定歸入相當職系類別後,應依下列規定予以歸系:一、一職務之全部工作項目性質,均屬於同一職系者,以其工作性質為準。二、一職務之各工作性質,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而各項工作責任程度不相當者,以其責任程度較高之工作性質…
  3. 考試職務歸系辦法 第5條 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連同職務說明書函送銓敘部核備:一、主管職務歸入技術類職系者。二、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之職務歸系者。三、職稱性質與其工作內容不符者。
  4. 考試職務歸系辦法 第6條 銓敘部如認為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所送職務歸系欠妥時,應通知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重行核議,並副知職務所在機關。前項歸系欠妥情形,銓敘部於通知受委任歸系機關時,並應副知歸系機關。
  5. 考試職務歸系辦法 第7條 各機關對所屬職務歸系如有異議,應於接到職務歸系通知後,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資料,依行政程序向原核定之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申請復核。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對於申請復核案件如變更其職系,應依第二條規定程序辦理。銓…
  6. 考試職務歸系辦法 第8條 …其組織法律修正生效或組織規程修正經考試院核備後,如須配合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者,應於三十日內,依規定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辦理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職務歸系後,如其工作性質有變動時,應報由歸…
  7. 考試職務歸系辦法 第9條 各機關人事人員、主計人員及政風人員之職務歸系,各依其管理系統辦理。
  8.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不論何人知兒童有前項之行為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前二項規定自本法修正刪除第八十…
  9.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條 …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之規定。
  10.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0條 …少年法院(庭)為執行同行,實施勘驗、搜索、扣押,或因執行其他職務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司法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司法警察機關應予協助。
  11.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6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請求司法警察機關協助時,司法警察機關應予協助。
  12.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1條 對於協助少年法院(庭)執行職務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該管法院院長應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切實獎懲。
  13.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加給: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所定之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二、組織法規:指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組織準則、組織自治條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訂定發布之處務規程、…
  14.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4條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一、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二、技術或專業加給: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三、地域加給: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
  15.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5條 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二、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駐外人員因國內外職期輪調調回…
  16.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5-1條 …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二、所任主管職務因配合機關組織調整調降職務列等,致所支主管職務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三、由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者,不再支領主管…
  17.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9條 …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在本辦法發…
  18.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10條 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者,其主管職務加給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兼任之主管職務如列有官等、職等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應在該兼任主管職務列等範圍內依本職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但…
  19.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11條 …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之期間,其加給照常支給。三、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原支領之加給照常支給。非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之期間,其所給與之俸給,不包含各種加給。請事假已逾規…
  20.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12條 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
  21.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14條 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及審理,法官、書記官執行職務時,均得不著制服;律師及其他人員在少年法院執行職務時,亦同。
  22.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6條 …其他少年法院,就繫屬中之少年事件為必要之協助。少年法院因執行職務,得請警察機關、自治團體、學校、醫療機構或其他機關、團體或適當之人為必要之協助,並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徵詢意見,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資源與服務措施之…
  23.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2條 …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24.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5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25.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6條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
  26.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7條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初任各官等職務等級之起敘,依下列規定:一、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簡任職務時,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級。二、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三、委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委…
  27.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9條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前項人員以其他任用資格於原職務改任時,應以其所具該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
  28.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10條 各機關現職人員,經銓敘合格者,應在其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範圍內換敘相當等級;其換敘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29.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11條 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仍依原俸級銓敘審定。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如未達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
  30.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12條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行政機關職務時,其俸級之核敘,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其考試及格所具資格或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等銓敘審定俸級。行政機關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時,其服務年資之採計,亦同。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