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歸系辦法 第3條 法規:職務歸系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3條 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應與其職稱性質相當。行政性職稱應歸入行政類職系,技術性職稱應歸入技術類職系,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依職務之工作性質,歸入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前項職系類別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行政性職稱、技術性職稱及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由銓敘部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