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務歸系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銓敘部如認為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所送職務歸系欠妥時,應通知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重行核議,並副知職務所在機關。
前項歸系欠妥情形,銓敘部於通知受委任歸系機關時,並應副知歸系機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