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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務歸系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應與其職稱性質相當。
行政性職稱應歸入行政類職系,技術性職稱應歸入技術類職系,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依職務之工作性質,歸入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
前項職系類別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
行政性職稱、技術性職稱及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由銓敘部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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