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應與其職稱性質相當。行政性職稱應歸入行政類職系,技術性職稱應歸入技術類職系,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依職務之工作性質,歸入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前項職系類別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行政性職稱、技術性職稱及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由銓敘部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