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務歸系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各機關對所屬職務歸系如有異議,應於接到職務歸系通知後,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資料,依行政程序向原核定之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申請復核。
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對於申請復核案件如變更其職系,應依第二條規定程序辦理。
銓敘部對是項變更歸系認為欠妥時,應依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