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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0 / 200 頁- 總統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第9條 …關依權責編列預算。依本辦法所為之行政獎勵,由主管機關建議受獎人員隸屬之機關依權責辦理。
- 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第3條 …居所、蒞臨場所及行進間之安維工作。前項納入編組執行安維工作之人員(以下簡稱安維人員),受特勤中心之指揮與監督,其編組如附表。
- 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第4條 …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單位)或人員出(列)席。
- 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第5條 安維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對與候選人有關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並得劃定管制區域執行之。但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 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第6條 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安維人員之查驗、管制而涉及法律責任者,應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 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第7條 安維人員執行職務時,得配帶槍械。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之:一、候選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二、安維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之危害…
- 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第8條 安維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0條 …敘明。訴願會主任委員得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於指定處所聽取意見之陳述,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1條 訴願事件經答辯完備,並踐行本法規定之審理程序,承辦人員擬具處理意見後,得簽請主任委員送由訴願會委員三人以上分組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審查意見,供訴願會審議之準備。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2條 訴願事件於承辦人員擬具處理意見或經訴願會委員提出審查意見後,應由主任委員指定期日開會審議。前項審議,得通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屆時派員到會列席說明。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4條 …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言詞辯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場備詢。依前項規定通知參加人、輔佐人時,應附具答辯書影本或抄本。言詞辯論應於訴願會會議中進行。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6條 …記載下列事項: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三、訴願事件。四、到場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行政處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人員之姓名。五、辯論進行之要領。以錄音機、錄影…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7條 …定之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實施之。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8條 訴願會承辦人員,應依訴願會審議訴願事件所為決定,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製作決定書原本,層送本機關首長判行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決定書以本機關名義行之,除載明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編制內職員、約聘、約僱人員、借調、派駐及支援本院之人員,於退休、離職及單位間業務異動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發言人、秘書長交代,由本院院長監交。本院副秘書長及院本部主管人員交代,由本院秘書長監交。本院院本部經管人員交代,由本院院長派本院秘書處人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交事項尚未結報前,監交人員調職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
-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應填具職務交代清單及造具下列清冊(附表二):一、未辦或已辦未了之案件清冊。二、財物事務清冊。三、其他有關本院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移交應另造具單位章戳清冊。
-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院院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送請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院,一份交付移交人員,一份陳報總統備查。
-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院秘書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二份,由本院人事處彙整,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陳報本院院長核定後,一份存本院,一份交付移交人員。
-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職務交代清單及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二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陳報本院院長核定後,一份存本院,一份交付移交人員。
-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院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應分別以本院秘書處編造之財物事務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本院秘書長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除前項規定外,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院秘書長移交時,主辦會計人員應將其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代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本院院長核定。
-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院本部主管人員應依本條例第十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本院院本部經管人員應依本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前項人員如確有特殊情…
-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
-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外,應親自辦理。
-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在原任所辦理。
-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院院長或副院長以下各級人員移交,應依第十五條規定期間內移交完畢,如移交之清冊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院院長移交事項,…
- 行政行政院組織法 第10條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