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第4條 為統籌安維工作,特勤中心得視任務需要召開工作協調會議,由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單位)或人員出(列)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