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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院務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2. 總統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需要而設立之各種委員會。七、影響全院人員權益之重要事項。八、院長交議事項。
  3. 總統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28條 院務會議一切議決案,須經院長核准施行。
  4.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9條 …案簽辦事項。(七)其他奉交辦事項。三、第三科(一)關於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監察院審計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名幕僚作業事項。(二)關於行政院暨所屬部會呈…
  5.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院應設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由院長聘請院內外人員組成,襄助院長監督本院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下列事項應經研管會審議:一、本院以專屬方式對臺灣以外地區之對象技術移轉。二、本院無償技術移轉。三、本院智慧…
  6.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員均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得酌支審查費。三、研管會置召集人,由院長指定副院長一人擔任,負責召集會議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者,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四、研管會委員不得代理。委員對其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五、研管…
  7.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7條 …目(不含專利申請及維護費,主要如匯兌費用),由智財技轉處簽報院長核定。創作人之權益收入得分配予其相關研究團隊;研究團隊之名單由創作人指定之。第一項所定權益收入以外之權利或利益者,歸屬於本院。本院因第三人侵害研發成果而獲得…
  8. 總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 第2條 …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之。本院院長、副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研究中心主任為當然評議員,並以院長為評議會議長。聘任評議員由院士選舉,經本院呈請總統聘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評議會置執行長一…
  9. 總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 第3條 …席為法定人數。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本院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10. 總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 第8條 本院院長遴選辦法,另定之。
  11.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第4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一、副總統。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
  12.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第6條 …安全會議之提案依下列方式產生:一、總統交議之事項。二、行政院院長之提案。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簽報之事項。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應就各項提案先行協調,並將協調結果陳請總統參考。
  13. 總統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對象如下:一、專報: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二、一週安全情勢要況: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三、安全情勢要況: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國家安全…
  14.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院院長交代由總統派員監交。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交代,由本院院長監交。本院副秘書長及院本部主管人員交代,由本院秘書長監交。本院院本部經管人員交代,由本院院長派本院秘書處人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交事項尚…
  15.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院院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三、未辦或已辦未了之案件清冊。四、其他有關本院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16.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及副秘書長移交應填具移交及離職手續清單(附表一)。
  17.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院院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送請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院,一份交付移交人員,一份陳報總統備查。
  18.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及副秘書長移交及離職手續清單應加蓋印章,陳報本院院長核定後存本院。
  19.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處彙整,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陳報本院院長核定後,一份存本院,一份交付移交人員。
  20.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式二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陳報本院院長核定後,一份存本院,一份交付移交人員。
  21.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院院長交代發生爭執,應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相關資料送請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處理後,陳報總統備查。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代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
  22.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院院長應依本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院本部主管人員應依本條例第十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本院院本部經管人員應依本條例第十一…
  23.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
  24.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院院長或副院長以下各級人員移交,應依第十五條規定期間內移交完畢,如移交之清冊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院院長移交事項,…
  25. 行政行政院組織法 第10條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26. 行政行政院組織法 第11條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27. 行政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28. 行政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3條 …策與法案之審查、主持專案工作、聯繫協調並統合各部會意見及辦理院長交辦事項。
  29. 行政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5條 發言人處理新聞發布、聯繫及辦理院長交辦本院整體文宣協調、督導事項。
  30. 行政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6條 顧問、參事辦理院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