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研究所所長、研究所籌備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秘書長及本院二十一位編制內研究…
- 第21條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產生方式,由本院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自行經民主程序推舉候選人一名,研究人員亦得自由報名成…
- 第22條下列人員有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之選舉及被選舉資格:一、本院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報到程序,且…
- 第23條院務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 第24條院務會議議定下列法規:一、本院處務規程。二、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升等及特聘審議作業要點。三、各項明定需經院務會議通過之法…
- 第25條院務會議以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院務會議議案除各行政單位依相關規定提案外,其他提案須經應出席人員至少…
- 第26條院務會議開會時,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出席。研究人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院務會議其他研究人員代表出席;行政主管…
- 第27條一般議案之通過,須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討論研究人員資格案時,職級低於受審議人職級之研究人員代表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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