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第6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議事目 第6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提案依下列方式產生:一、總統交議之事項。二、行政院院長之提案。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簽報之事項。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應就各項提案先行協調,並將協調結果陳請總統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