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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議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一、副總統。
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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