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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 18 頁- 行政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第2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累進處遇分數之評定,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 行政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第3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移交前在移交國受執行之紀錄,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已執行刑期,以供累進處遇分數之換算。
- 行政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累進處遇分數換算基準如附表。依前項換算基準換算之分數,得依移交國執行期間行狀考核紀錄,酌予增減。
- 行政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第5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依前條累進處遇分數換算基準所得分數,得進列適當之級別。但不得進列二級以上。
- 行政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第6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取得換算之累進處遇分數後,應經考核與認定,確具悛悔實據,符合陳報假釋之規定者,得由執行之矯正機關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
- 行政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2條 …權之人。三、監獄人員:指第一款監獄之戒護人員。四、移入違規舍受刑人:指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被施以懲罰之受刑人。五、違規行為:指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六、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 行政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4條 監獄對於受刑人施以懲罰,應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一、行為之動機、目的。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三、行為之手段。四、受刑人之平時行狀。五、行為對監獄秩序或安全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六、行為後之態度。
- 行政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5條 監獄於處理受刑人違規行為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之策略。
- 行政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7條 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中,對受刑人或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時,應作成訪談紀錄並錄音,必要時,亦得錄影。前項紀錄應交由被訪談者確認後簽名或捺印;其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其事由記明於紀錄。
- 行政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8條 受刑人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陳述意見,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監獄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受刑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捺印。前項紀錄,受刑人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其事由記明於紀錄。受刑人未陳述意…
- 行政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9條 對於受刑人施以懲罰,應由監獄人員製作受刑人懲罰報告表。前項受刑人懲罰報告表經監獄長官核定後,監獄應製作懲罰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由受刑人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其事由;第二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
- 行政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10條 懲罰定有期間者,自懲罰書送達受刑人之當日起算;以期間之末日為終止日。
- 行政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11條 監獄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施以受刑人數款之懲罰,同日執行之。前項懲罰不能同日執行者,應記明事由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分別執行之。
- 行政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13條 監獄應設置違規舍。移入違規舍受刑人應與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之。
- 行政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14條 受刑人移入違規舍時,監獄人員應確認受刑人身分並核對經監獄長官核定懲罰之相關文件。
- 行政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15條 受刑人移入違規舍時,監獄人員應告知執行期間,並於執行期間按日填寫受刑人移入違規舍觀察紀錄表。監獄得依管理需要分配舍房,並作成書面紀錄。
- 行政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16條 監獄對於移入違規舍受刑人應施以輔導,並得增加個別輔導頻率,促進其遵守紀律。監獄對於移入違規舍受刑人,應排定適當運動及活動,嚴禁體罰。監獄應訂定違規舍作息時間表,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實施。
- 行政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17條 監獄對於移入違規舍受刑人,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二、應隨時注意其身心狀況。三、應分配之飲食、物品,不得與其他受刑人有差別待遇。四、應提供足敷使用之生活設施。五、舍房內電扇或抽風機之啟閉時段,…
- 行政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18條 對於移入違規舍受刑人生活處遇管制如下:一、應停止作業。二、穿著指定之服制。三、禁止吸菸。四、除電動刮鬍刀使用時發給外,禁止持有及使用電器物品。五、自費購買之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品為限。除前項所定之生活處遇管制外,應依本法…
- 行政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19條 移入違規舍受刑人因借提或移監至其他監獄時,移出監獄應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書面紀錄移交移入監獄;移入監獄應予接續執行尚未執行日數。
- 行政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20條 本辦法施行前,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尚未作成懲罰處分者,適用施行後之規定。
- 行政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2條 …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五、最近親屬:指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 行政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3條 受刑人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得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情況緊急時,監獄人員得先行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並應即補行前項程序。監獄長官核准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
- 行政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4條 監獄對受刑人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之決定及所採之施用方式,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及所採之方式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
- 行政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6條 …條施用戒具之核准、變更與終止過程,及起訖時間與原因,應記錄於受刑人施用戒具紀錄表。施用戒具逾四小時者,監獄應使受刑人於受刑人施用戒具紀錄表上簽名,並交付紀錄表繕本,受刑人拒絕或無法簽收者,監獄應於紀錄表上記明事由。
- 行政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7條 每次施用戒具不得逾四十八小時。但經監獄認為受刑人有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致發生騷動或暴動事故,而有繼續施用戒具之必要者,應於施用屆滿四十八小時前填寫受刑人繼續施用戒具報告表,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始得繼續施用,每次不得逾二十…
- 行政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8條 施用戒具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應隨時觀察受刑人行狀,已無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所列情形者,應即終止。二、施用戒具應由監獄人員為之。三、應避免使用破損或不潔之戒具。四、應避免過緊或姿勢不當造成疼痛。五、應提供適當材…
- 行政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10條 監獄施以固定保護,得以保護性約束工具,拘束受刑人身體或四肢。保護性約束工具種類及規格如下:一、四肢約束帶:指以棉、布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用以拘束保護受刑人手腕或腳踝,限制其四肢活動或固定於病床之器材。二、胸部約束帶:指…
- 行政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11條 …以固定保護之核准、變更與終止過程,及起訖時間與原因,應記錄於受刑人施以固定保護紀錄表。監獄施以固定保護後,應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固定保護者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其不能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