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第5條 法規: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5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依前條累進處遇分數換算基準所得分數,得進列適當之級別。但不得進列二級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