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第4條 法規: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4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累進處遇分數換算基準如附表。依前項換算基準換算之分數,得依移交國執行期間行狀考核紀錄,酌予增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