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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 20 頁-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3條 …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三、防盜、防災、保險。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古…
-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4條 …、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前項修復計畫,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第一項再利…
-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5條 …在地之居民或團體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理事項、方式、程序、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6條 為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
-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9條 …校及公營事業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或再利用,其採購方式、種類、程序、範圍、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0條 …私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補助之。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01條 …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物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前項贊助費用,應交…
-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06條 …元以下罰鍰:一、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二、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緊急修復,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期限內提出修復計畫或未依主管機關核…
- 行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28條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六、焚化、掩埋、堆肥或再利用以外之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場(不含以物理方式處理混合五金廢料之處理場)興建、擴建或擴增處理量。但擴建非位於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規定區位,且擴建面…
-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應斟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情形,將下列事項以書面列為附款或約款:一、補助經費之運用應與補助用途相符。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調查研究、工程進行等事宜。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
- 行政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一、協助或辦理管理維護計畫、修復計畫、再利用計畫。二、協助或辦理調查、研究、出版、測繪、記錄、建檔計畫。三、協助或辦理教育、宣導、推廣、人才培訓計畫。四、協助或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活化再利用…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9-1條 …出之附表二所列廢棄物,送至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場)進行處理或再利用者,得檢具經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事業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得於核定日後以該項廢棄物整治費費額百分之五十…
-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2條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二、規劃設計。三、施工。四、監造。五、工作報告書。六、其他相關事項。
-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3條 …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十二、必要之緊急搶修建議。前條第一款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文化資產價值及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二、再利用原則之研擬及經費概算預估。三、必要之現況測繪及圖說。四、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
-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三、現況之測繪及必要差異分析。四、按比例之平面、立面、剖面、大樣等必要現況測繪及修復或再利用…
-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8條 修復或再利用之執行主持人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建議及第四條第一款之調查分析,認有進行解體調查之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進行解體調查;其調查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解體調查範圍及目的。二、解體調查方法及保護保全措施…
-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9條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一、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
-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0條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一、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
-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1條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前項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有下列實務工程經驗:(一)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累積二年以上…
-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3條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將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涉及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實施者,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資格及計畫內容備齊後,於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計畫後,應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審查。
-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4條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
-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8條 …定之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應至少分別於古蹟整體性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擬訂階段、施工前階段,舉辦說明會或公聽會。前項辦理說明會或公聽會之日期、地點應至少於七日前黏貼於古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9條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依下列規定準用本辦法:一、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之經驗資格,得不予準用。二、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視個案認有必要者,應予準用。三、本辦法除前二款以外之其他規定,均應予準用…
- 行政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2條 …。二、管理維護組織及運作。三、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四、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五、防盜、防災、保險。六、緊急應變計畫。七、其他管理維護之必要事項。古蹟類型特殊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擇前項各款必要者訂定管理維護計畫,不受前項…
- 行政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8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使用或再利用,應以原目的或與原用途關連、相容之使用為優先考量。古蹟用途變更為非原用途,並為內部改修或外加附屬設施時,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古蹟之使用或再利用,…
-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第3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一、與修復工程有關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等之服務費用。二、緊急搶修、修復及再利用等之工程費用。三、其他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相關之費用。
-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第11條 …並表現優異之承包廠商,或得以發揚傳統施工技術之匠師。五、製作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及工作報告書優良,足為表率者。六、積極配合政府保存歷史建築價值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七、具有其他具體貢獻事實並經縣市政府推薦者。
- 行政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採購,其範圍如下:一、勞務採購:與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有關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解體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報告書、保存及再發展…
-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3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其為勞務採購者,得採多項併案辦理;其兼含勞務採購及工程採購者,除監造外,得採多項併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