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3條 法規: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3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其為勞務採購者,得採多項併案辦理;其兼含勞務採購及工程採購者,除監造外,得採多項併案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