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採購,其範圍如下:一、勞務採購:與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有關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解體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報告書、保存及再發展計畫及其他相關勞務事項。二、工程採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緊急搶修、修復、再利用工程及其他相關工程事項。前項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辦理事項之內容,準用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三條至第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