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8條 法規: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8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使用或再利用,應以原目的或與原用途關連、相容之使用為優先考量。古蹟用途變更為非原用途,並為內部改修或外加附屬設施時,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古蹟之使用或再利用,如屬應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取得使用許可者,其因應措施,應於管理維護計畫中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