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防盜事項,其措施如下:一、應將古蹟內重要構件及文物列冊,定期清點,並作成紀錄。二、依實際需要設置防盜監視系統、安排值班人員或委託保全服務等防盜措施。三、必要時得申請當地警察機關加強巡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