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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古蹟管理維護人員之教育訓練,提供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指派之人員參加。
前項教育訓練,得委由相關機關、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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