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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 19 頁- 司法公證法 第123條 公證人在請求人病榻前或其他相類場所執行公、認證職務者,加收費用二千元。
- 司法公證法 第124條 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其張數如超過六張時,超過部分每一張加收費用五十元。前項之張數,以一行二十五字、二十行為一張,未滿一張者,以一張計算。
- 司法公證法 第125條 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之翻譯本者,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 司法公證法 第126條 公證人已著手執行職務後,因請求人之請求停止其職務之執行,或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者,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收取二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
- 司法公證法 第128條 …張時,每一張加收五元。翻譯費每百字收取費用一百元至四百元,由公證人酌定之,其酌定標準由司法院另以命令定之。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郵電費、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送達公證文件費、法院之公證人、佐理員出外執行職務之旅費、…
- 司法公證法 第130條 公證人公會,以謀求公證理論與實務之研究發展,砥礪會員品德,增進共同利益,執行民間之公證人之研習、指導、監督及處理其他共同有關事項為宗旨。
- 司法公證法 第131條 公證人公會為法人。
- 司法公證法 第132條 公證人公會由民間之公證人依法組織之。民間之公證人除執行律師業務者外,應加入公證人公會,公證人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法院之公證人及執行律師業務之民間之公證人,得加入其所屬法院所在地之地區公證人公會為贊助會員。
- 司法公證法 第133條 公證人公會分為地區公證人公會及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登錄之民間之公證人總數滿九人者,應於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組織地區公證人公會,並以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管轄區域為組織區域;其未滿九…
- 司法公證法 第134條 公證人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一、地區公證人公會,理事三人至十一人,監事一人至三人。二、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理事五人至十七人,監事一人至五人。前項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監事名額不…
- 司法公證法 第135條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由各地區公證人公會選派之代表,舉行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其代表之人數,依各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人數之比例,於章程中定之。
- 司法公證法 第136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應訂立章程,報經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送司法院核准後,向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章程有變更時,亦同。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訂立章程,報經司法院核准後,向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 司法公證法 第137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及會址。二、所屬區域。三、組織。四、會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五、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六、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七、會員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 司法公證法 第138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理事長不為召集時,監事得召集之。如有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理事長應召集之。理事長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
- 司法公證法 第139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之主管機關為該公會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指導、監督。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之主管機關為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司法院之指導、監督。
- 司法公證法 第140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舉行會議時,應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舉行會議時,應陳報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司法院。前二項會議,各該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 司法公證法 第141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二、理事、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三、會員大會,理事、監事會議開會之時間、地點及會議情形。四、提議、…
- 司法公證法 第142條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訂立民間之公證人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司法院備查,其修正亦同。
- 司法公證法 第143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罷免。三、財產之處分。四、其他與會員權…
- 司法公證法 第144條 公證人公會之行為或決議違反法令或公證人公會章程者,司法院或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亦得為之。
- 司法公證法 第145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應為該地區民間之公證人辦理責任保險,以確保民間之公證人因執行職務依第六十七條規定參加責任保險所不能理賠之損害賠償。前項保險契約於每一保險事故之最低保險金額,由司法院視情勢需要,以命令定之。但保險人對同一保…
- 司法公證法 第146條 …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準用之。
- 司法公證法 第147條 冒充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而執行其職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司法公證法 第148條 民間之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無民間之公證人資格之人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43-1條 …性質、證人之狀況,經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當事人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經當事人同意者,證人亦得於行政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之一造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證人,係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民間公證人。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條 …之一,而無同法第二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向司法院聲請遴任為公證人;同時具律師資格者,得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並得執行律師業務之民間公證人。聲請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並得執行律師業…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4條 司法院設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以下簡稱任免委員會),辦理民間公證人之遴選、審查及任免事項。任免委員會置委員十六人,除司法院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民事廳廳長、人事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之產生方式如下:一、考試院推…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5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聲請遴任為民間公證人或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遴任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之民間公證人者,應具聲請書、簡歷表、最近六個月內經醫療機構檢查合格之司法院公告體格檢查表(以下簡稱體檢表)、年資證明文件…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6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遴任為候補公證人者,應具聲請書、簡歷表、體檢表正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最近六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二張及下列各款文件:一、公立或立案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學院法律系所畢業證書及其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