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6條地區公證人公會應訂立章程,報經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送司法院核准後,向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 第137條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及會址。二、所屬區域。三、組織。四、會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五、會員之權利與義…
- 第138條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理事長不為召集時,監事得召集之。如有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 第139條地區公證人公會之主管機關為該公會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指導、監督。全國公證…
- 第140條地區公證人公會舉行會議時,應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舉行會議時,應陳報中…
- 第141條地區公證人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二…
- 第143條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 第144條公證人公會之行為或決議違反法令或公證人公會章程者,司法院或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
- 第145條地區公證人公會,應為該地區民間之公證人辦理責任保險,以確保民間之公證人因執行職務依第六十七條規定參加責任保險所不能理賠之…
- 第146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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