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143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公會 第143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罷免。三、財產之處分。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