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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工業同業公會應分別設置會員會籍登記簿(卡)及會員代表登記簿(卡),除辦理平時異動登記外,並應於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前一個月,辦理會籍總清查,據以校正會員代表登記簿(卡),並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各一份,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
  2.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工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在章程中訂定理事之名額,以不超過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3.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名額應為三人之倍數及奇數,並不得少於九人。
  4.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工業同業公會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5.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二十三條所稱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係指不得超過公會章程規定全體理事監事總名額減少一名後之半數,並以得票多寡決定之。
  6.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7.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工業同業公會應於理事監事就任後十日內,由各該公會將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及總幹事之姓名、年齡、姓別、所屬工廠名稱、所任職務、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等造具職員簡歷冊四份,以二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以各一份分別報請…
  8.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公會章程規定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9.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工業同業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經理事會通過任免者,應由該公會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准到職或離職。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應由各該公會自行訂定,經理事會通過,報經…
  10.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各該公會之會務工作人員。
  11.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工業同業公會依本法舉行各種會議時,應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12.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工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分開預備會者,其地區之劃分及各地區應選出之會員代表名額,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13.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之常務監事無故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廢弛職務論,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14.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15.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工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發出開會通知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時,應檢附會議議程,並於會議後七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會員,並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項會議紀錄所為之決議,須報請…
  16.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工業同業公會召開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會議,分由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之常務監事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其決議事項非提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通過,不生效力。理事長或擔任監事召集人之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出席前項會議時,得就常務理事或常務…
  17.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會務與業務涉及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職權,須共同協議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監事各有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18.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工業同業公會舉行會員大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人至五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
  19.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工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其全體會員代表之人數應扣除受停權處分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人數計算之。
  20.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基金,其本金及孳息,均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21.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工廠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者,應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各該公會章程所訂應繳納常年會費之標準,自行核計應繳常年會費金額,連同核計方法,報請各該公會派員核對,提經理事會通過後繳納之。
  22.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起組織之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立案證書影本,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組織之。
  23.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向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繳納之常年會費,應由其所屬團體會員編入年度預算書,並以年度決算金額為準結算之。前項年度預決算書,各團體會員應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報請該聯合會存查。
  24.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籌集之臨時事業費,應將其籌集金額、用途及收支狀況,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5.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除本節各條規定外,準用本章其他各節有關之規定。
  26.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依本法第五十條組織之直轄市工業會,應有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滿五單位以上,或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滿五家以上時,發起組織之。
  27. 行政土地法 第37-1條 …記機關應不予受理。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業務與責任、訓練、公會管理及獎懲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28.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法第十條發起組織商業同業公會,應以同業之公司、行號為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登記證照影本,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由發起人召開發起人會議,互推籌備員,組織籌備會,負責辦理籌備事宜。前項所稱同業,依各類商業團體…
  29.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況。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三、擬訂商業同業公會章程草案。四、審查會員及其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六、草擬提案。七、籌墊籌備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八、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
  30.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商業同業公會成立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項商業同業公會所報資料合於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頒發立案證書及圖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