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工業團體法母法 第二章 工業同業公會 › 第五節 經費 第37條 工廠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者,應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各該公會章程所訂應繳納常年會費之標準,自行核計應繳常年會費金額,連同核計方法,報請各該公會派員核對,提經理事會通過後繳納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