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業同業公會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五節 經費 條文:第35~38條(共 4 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全文 第35條工業同業公會之基金,其本金及孳息,均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第36條本法第三十四條及三十五條所稱會費,係指常年會費。 第37條工廠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者,應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各該公會章程所訂應繳納常年會費之標準,自行核計應繳常年會費金額,連同核計方法,報請各該公會派員核對,提經理事會通過後繳納之。 第38條依本法第四十條及四十一條規定擔任清算之清算人,其執行清算,依有關民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