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工業團體法母法 第二章 工業同業公會 › 第五節 經費 第35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基金,其本金及孳息,均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