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69 / 200 頁-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5-1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交換者,不動產需求機關應擬訂不動產使用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前項不動產使用計畫,應載明取得不動產標示、取得目的、取得方式及使用現況,並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等文件。執行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6條 …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與同一都市計畫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之他人所有土地。二、均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外,為同一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且位於同一或毗鄰之地段範圍內;或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國有不動產,與同一或毗鄰鄉(鎮、市…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10條 …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編定使用種類證明文件。但土地登記謄本已有記載者免附。四、建物課稅現值證明文件或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證明。但土地登記謄本已有記載者免附。五、交換方案。六…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13條 …二項規定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交換之國有土地,如須先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同意書,應先預估土地產價收取保證金,俟完成交換後無息退還。
- 行政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6條 …項所定工作計畫書,應包含下列項目:一、埋沉地點、土地所有人及使用現況。二、埋沉財產種類、數量及價值。三、與埋沉地點土地所有人、管理機關或合法使用人協議經過。四、與工地範圍內之不動產所有人、管理機關或合法使用人協議經過。五…
- 行政關稅法 第25條 …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運貨工具使用管理與前項保稅運貨工具之指定、即時追蹤系統之規格、裝置、車機封條之加封與解封程序、維持即時追蹤系統運作、電子資料傳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行政關稅法 第28-1條 …記,可供海關查證並確保貨物安全之裝置。第二項業者申請海關許可使用自備封條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程序、自備封條之類別、驗證基準、使用範圍、校正、管理、許可之廢止與重新申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行政關稅法 第29條 …其類似勞務。三、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四、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五、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六、保險費。依前項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者,應根據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無客觀及可計…
- 行政關稅法 第30條 …事之一者,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一、買方對該進口貨物之使用或處分受有限制。但因中華民國法令之限制,或對該進口貨物轉售地區之限制,或其限制對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二、進口貨物之交易附有條件,致其價格無法核定。三…
- 行政關稅法 第38條 進口貨物係租賃或負擔使用費而所有權未經轉讓者,其完稅價格,根據租賃費或使用費加計運費及保險費估定之。納稅義務人申報之租賃費或使用費偏低時,海關得根據調查所得資料核實估定之。但估定之租賃費或使用費,每年不得低於貨物本身完稅…
- 行政關稅法 第64條 …之一者,退還其原繳關稅:一、進口一年內因法令規定禁止其銷售、使用,於禁止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在海關監視下銷毀。二、於貨物提領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並經海關查明屬實。三、於…
- 行政關稅法 第85條 …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運貨工具使用管理、即時追蹤系統之規格、裝置、車機封條之加封、解封程序、維持即時追蹤系統運作或電子資料傳輸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 行政關稅法 第87-1條 經海關許可使用自備封條之業者,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自備封條之類別、驗證基準、使用範圍、校正或管理之規定者,海關得停止其一年以下使用自備封條,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並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使…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1條 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4條 …用財產: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二、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三、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範圍以外之左列國有財產,其保管或使用,仍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一、軍品及軍用器材。二、圖書、史料、古物及故宮博物。三、國營事業之生產材料。四、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6條 國家為保障邊疆各民族之土地使用,得視地方實際情況,保留國有土地及其定著物;其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7條 …分,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國庫。凡屬事業用之公用財產,在使用期間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而為收益或處分時,均依公營事業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10條 …用財產之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於同一機關管理者,其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指定之。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11條 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27條 國有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移送該管法院究辦外,並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者,其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32條 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其事業用財產,仍適用營業預算程序。天然資源之開發、利用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管理機關善為規劃,有效運用。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34條 …同意,報經行政院核准,將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之使用,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財政部得通知管理機關於限期內提出活化運用計畫,必要時,得逕行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但撥用不動產之收回,應由財政…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36條 主管機關基於事實需要,得將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並得將各該種財產相互交換使用。前項變更用途或相互交換使用,須變更主管機關者,應經各該主管機關之協議,並徵得財政部之同意。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38條 …需要者。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39條 …、用途廢止時。二、變更原定用途時。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40條 …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前項借用手續,應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41條 …查明隨時收回:一、借用原因消滅時。二、於原定用途外,另供收益使用時。三、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非公用財產借用期間,如有增建、改良或修理情事,收回時不得請求補償。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42條 …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三、依法得讓售者。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者,不生效力。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依法已為不定期租賃關係者…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43條 …情形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以標租方式出租或出租係供作營利使用者,其租金率得不受有關土地法律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