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第5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範圍以外之左列國有財產,其保管或使用,仍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一、軍品及軍用器材。二、圖書、史料、古物及故宮博物。三、國營事業之生產材料。四、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