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4)
引用排行-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9條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管理機關,係指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前項所稱獨立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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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財政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國有財產事務。財政部設國有財產局,承辦前項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第10條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於同一機關管理者,其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指定之。
- 第12條非公用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承財政部之命,直接管理之。
- 第13條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
- 第14條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外交部主管,並由各使領館直接管理;如當地無使領館時,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
- 第15條(刪除)
- 第16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設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為國有財產估價機構;其組織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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