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第32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使用 › 第一節 公用財產之用途 第32條 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其事業用財產,仍適用營業預算程序。天然資源之開發、利用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管理機關善為規劃,有效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