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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9 / 200 頁- 總統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第4條 特勤人員之職務輪調,應考量特種勤務需要,依據工作特性、任務性質、個人品德、學(經)歷、才能及服務成績等,予以綜合考評,作適切配置。輪調至侍衛編組之特勤人員,應由其隸屬之特勤專責單位依前項事由先行考評,並擬具輪調人員名單,…
- 總統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第5條 特勤人員擔任同一職務之職期以不超過四年為原則,屆期應依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輪調。但有留任原職務之必要,經權責機關(單位)核定延長職期者,不在此限;涉及人員借調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前項職務輪調,如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 總統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第6條 特勤人員自願回任者,由其隸屬之特勤專責單位函請特勤中心辦理回任作業。
- 總統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第7條 特勤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審查不適任執行特種勤務者,得辦理強制回任:一、未通過安全查核。二、無故拒絕接受年度必要之訓練及體技能鑑測。三、執行特種勤務時,因執行不力或怠忽職守。四、因品德、言行、債務管理嚴重失當有明確事…
- 總統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設回任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對符合前條各款事由之特勤人員是否適任特勤工作提出審查建議,並簽陳局長核布。前項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擔任會議主席,由特勤中心副指揮官兼任;置當然委員八人,由各特勤專責單位代表兼任;另副指…
- 總統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第9條 特勤人員經強制回任者,特勤中心四年內不得再行進用其為特勤人員。
- 總統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第10條 特勤人員之職務輪調及回任,由特勤中心協同相關特勤專責單位及其隸屬機關辦理。
- 總統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第11條 借調特勤中心執行特種勤務之特勤編組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總統特種勤務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特種勤務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執行特種勤務工作,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之安全,著有功績。二、執行特種勤務情報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對特種勤務工作有所助益,著有功績。三、…
- 總統特種勤務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5條 …過後,報請局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但如有維護特種勤務工作或人員安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家安全局副局長擔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國家安全局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第一項之審查,得請相關人員或請…
- 總統特種勤務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7條 本獎章之登記程序如次:一、公務人員:送銓敘部登記。二、軍職人員:送國防部登記。三、前二款以外之公務員送原屬機關(構)、單位登記。前項受獎人因特殊情形暫未登記者,得於公職退離時,補行登記。
- 總統特種勤務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8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原屬機關指定之人員代領之。
- 總統特種勤務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10條 …公務員領有本獎章者,退休(伍)或死亡時,發給獎勵金: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辦理。二、軍職人員依國防部規定之軍種獎章標準核給。三、前二款以外之公務員依相關規定辦理。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款所稱特種勤務專責單位所屬,負責策劃及執行特種勤務相關工作之人員,指各特種勤務專責單位編制內,經本條例第十五條主管機關安全查核通過、專業訓練完成、鑑測及格與認證後,依特勤中心任務派遣命令,專責從事特種勤務之人員。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行總統職權之人。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以下列人員為限:一、代表總統於特定期間執行特定任務之特使。二、蒞中華民國訪問之外籍重要人士。三、其他與國家重大利益有關之人士。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員由特勤…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依主管機關需求提供協助安全維護工作之人員,應先通過各原屬機關之安全查核。納編總統副總統選舉安維編組之特勤人員,應接受總統副總統選舉安全維護訓練。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間內,納編特種勤務專責單位、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人員組成之臨時性任務編組。前項之臨時性任務編組,由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指揮官核定編成之。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行使職權時,應出示證件或著制服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對於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安全維護區內及欲進入區內之下列各款人員,得為查驗身分並檢查其隨身所攜帶之物品:一、合理懷疑有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嫌疑或有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對已發生或即將發生危…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對於安全維護區內之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處所得為安全檢查,但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前項處所屬私人居住之空間者,應先取得處所管理人或所有人之同意…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對於主管機關所劃定安全維護區內已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以查驗其身分。駕駛人無故拒絕接受前項之查驗者,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得命其駛離安全維…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依法取得之資料,對完成特種勤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被蒐集對象之利用。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對於安全維護區內具安全威脅之物品,為預防安全維護對象遭受危害之必要,得代為保管之。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對於前項代為保管之物,應簽發保管物清單,載明代保管之時間、處所、保管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於特種勤務安全維護區行使職權時,為制止、排除現行或即將發生對安全維護對象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危害行為或事實狀況,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禁止人民進入安全維護區內或採取其他即時強制之必要措施。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使用槍械及其他特勤裝備致人民財產損失、受傷或死亡者,準用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辦理,由主管機關補償之。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21-1條 …危害、滋擾等,所採取之安全維護作為;勤前整訓、實彈演習及勤後人員裝備之撤收等相關特種勤務作為,亦屬之。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特別慰助金,應適用申請時之支給標準,如在申請程序終結前遇有變更,適用新標準。但舊標準有利於當事人…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對於規劃進用特勤人員所為之安全查核,由主管機關為之。特勤中心特勤專業訓練指特勤新進人員訓練,經訓練及格後,應頒予證書。前項安全查核通過、訓練及格之人員,依特勤中心任務派遣之人事命令執行特種勤務及支領特勤職務…
- 總統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第2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共同執行特種勤務之機關(構)、單位及所屬人員。前項以外之機關(構)、單位或個人協助執行特種勤務著有功績、勞績或特殊優良事蹟者,亦得依本辦法予以獎勵。
- 總統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獎勵。二、行政獎勵:逕移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或軍職人員人事評審會辦理,並依權責核定。除行政獎勵外,因工作特殊或機敏性需要者,得免經主管機關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因獎勵事蹟對特種勤務工作著有重大…
- 總統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第7條 …鑑審查會。各獎勵評鑑審查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就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得請相關人員或專業人士列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