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第9條 法規: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第9條 特勤人員經強制回任者,特勤中心四年內不得再行進用其為特勤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