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相關法規 特種勤務條例母法 第18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依法取得之資料,對完成特種勤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被蒐集對象之利用。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