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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6 / 200 頁- 總統國史館組織條例 第7條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總統國史館組織條例 第8條 …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總統國史館組織條例 第9條 …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總統國史館組織條例 第10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組織條例 第5條 …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襄助館務。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組織條例 第7條 …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組織條例 第8條 …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組織條例 第9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訴願會兼任人員及外聘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或出席費。
-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指本院人員因職務所產生之知識、技術、著作、在院內製成之產品、積體電路布局、電腦軟體、商業機密、專業知識及其他技術資料,與因而取得之國內外專利權、本院出版品、其他智慧財產權及所有衍生之權利。研發成果之管…
-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條 …設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由院長聘請院內外人員組成,襄助院長監督本院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下列事項應經研管會審議:一、本院以專屬方式對臺灣以外地區之對象技術移轉。二、本院無償技術移轉。三、本院智慧財產權…
-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歸屬於本院。本院人員非於前項情形下進行研究工作,過程中亦未使用本院資源(場地、設備或經驗等),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歸屬於該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
-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提下,為發展特定研究成果,得提供研究經費、技術、材料、設備、人員或智慧財產,資助本院人員進行研究計畫,本院人員應報經本院核可,並由本院簽訂契約。前項資助研究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全部歸屬本院:一、資…
-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院人員接受我國其他政府機關(構)編列補助預算進行之研究計畫,其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依該政府機關(構)之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狀或返還不當得利之義務者,創作人或其他因技術移轉而受有利益之人員及創作人所屬單位,應返還該研發成果依本辦法第七條所受分配之權益收入。第一項情形,本院為防止損害擴大,於爭端發生時起,至創作人或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其相關研究團隊…
- 總統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6條 …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本院運作前項物質,區分數運作管理單位者,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應分別計算之。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及所屬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館及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四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由移交人員及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及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