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2條 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及所屬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