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四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由移交人員及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