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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2 / 171 頁-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54條 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執行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之設置及管理辦法,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55條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前項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其所餘之期間不滿六月者,…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55-2條 …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第五十五條之三留置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安置輔導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負責安置輔導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少年之法定代理人…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55-3條 …由拒絕接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處分,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得聲請少年法院核發勸導書,經…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57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及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五十五條之三之留置觀察,應自處分裁定之日起,二年內執行之;逾期免予執行。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同條第二項之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58條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期間,以戒絕治癒或至滿二十歲為止。但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少年法院得免除之。前項處分與保護管束一併諭知者,同時執行之;與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一併諭知者,先執行之。但其執行無礙於安置輔導或…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59條 少年法院法官因執行轉介處分、保護處分或留置觀察,於必要時,得對少年發通知書、同行書或請有關機關協尋之。少年保護官因執行保護處分,於必要時得對少年發通知書。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60條 少年法院諭知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其執行保護處分所需教養費用,得斟酌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之資力,以裁定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其特殊清寒無力負擔者,豁免之。前項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法院民事執…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61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定。七、第四十條之裁定。八、第四十二條之處分。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之三留置觀察之裁定及第五十五條第四項之撤銷保護管束執行感化教育之處分。十、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三項延長安置輔導期間之裁定、第五…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62條 …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不付審理,並為轉介輔導、交付嚴加管教或告誡處分之裁定。三、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諭知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四、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諭知保護處分之裁定。被害人已死亡或有其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提起抗告者,得由其配偶、…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64-1條 諭知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認為應不付保護處分者,少年保護官、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得聲請為保護處分之少年法院重新審理︰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者。二、因發見確實…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64-2條 諭知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應諭知保護處分者,少年行為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聲請為不付保護處分之少年法院重新審理:一、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得為再審之情形。二、經少年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67條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有關規定,認以不起訴處分而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認應起訴者,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前項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69條 對於少年犯罪已依第四十二條為保護處分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刑事追訴或處罰。但其保護處分經依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撤銷者,不在此限。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74條 …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免除其刑,諭知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保護處分,並得同時諭知同條第二項各款之處分。前項處分之執行,適用第三章第二節有關之規定。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3條 …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3-1條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少年有前項或下列情形之一者,少年法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3-3條 外國少年受轉介處分、保護處分、緩刑或假釋期內交付保護管束者,少年法院得裁定以驅逐出境代之。前項裁定,得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聲請;裁定前,應予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4條 …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之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能。少年法院為前項親職教育輔導裁定前,認…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件,於修正施行後,應視其進行情形,分別諭知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收容中之少年,並應立即釋放。前項事件經裁定交付轉介輔導或保護處分確定,其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施…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有前項情形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並於處分確定後,將案件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其因未經告訴或告訴不合法而未為處分者,亦同。少年法院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依刑事訴訟…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定以外之罪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並於處分確定後,將案件移送少年法院。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少年受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宣告,並另受保護處分之保護管束宣告,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定其應執行處分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執行其一,或併執行之。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處分時,除依前項或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理外,準用保安處分執…
-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19條 少年法院為收容之處分時,應斟酌必要性及最後手段原則;知悉少年有身心特殊情狀或其他應注意事項,宜附記於收容書。少年收容期間,少年法院如認有禁止接見、通信、扣押受授書籍或其他物件之必要時,應審查是否具法定限制原因及符合比例原…
-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4條 …查或審理結果,將第一款之事件裁定移送檢察官者,在少年刑事案件處分或裁判確定前,少年法院得停止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或審理。前項情形,少年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少年法院除認有另付保護處分之必要者外,得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
-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8條 少年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處分,得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少年調查官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處分時,得於必要時通知受轉介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
-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30條 …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為實體上之裁定確定。五、少年因另受感化教育處分之裁判確定,無再受其他保護處分執行之必要。六、少年現居國外,於滿二十一歲前無法回國,事實上無法進行調查;或罹疾病,短期內顯難痊癒,無法受保護處分之執行;或已…
-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36條 少年法院為留置觀察、撤銷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之處分前,應予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52條 保護處分之裁定書,應分別記載主文、事實與理由。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前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時準用之;諭知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保護處分時,應一併告知其處遇必要性及相當性之理由要旨,並由書記官記載於筆錄。前項理由…
-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53條 諭知安置輔導處分之裁定書,應於主文中指明受交付之機構或處所名稱。前項情形,如受交付機構或處所無法接受少年,應由少年法院另以裁定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