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58條 法規:少年事件處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二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第58條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期間,以戒絕治癒或至滿二十歲為止。但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少年法院得免除之。前項處分與保護管束一併諭知者,同時執行之;與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一併諭知者,先執行之。但其執行無礙於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執行者,同時執行之。依禁戒或治療處分之執行,少年法院認為無執行保護處分之必要者,得免其保護處分之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