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59條 法規:少年事件處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二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第59條 少年法院法官因執行轉介處分、保護處分或留置觀察,於必要時,得對少年發通知書、同行書或請有關機關協尋之。少年保護官因執行保護處分,於必要時得對少年發通知書。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於前二項通知書、同行書及協尋書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