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6 / 200 頁
  1. 行政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2條 …定義如下:一、電子申請:指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之軟硬體資訊設備傳送本法各項登記電子申請文件。二、電子申請文件:指公司或其代理人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之本法各項登記電子申請表單所填寫之申請書及其所附之電子檔。三、資訊系統:…
  2. 行政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2條 …料所使用之磁碟、磁帶、光碟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介物。三、會計軟體:指用於處理會計資料之電子應用程式。
  3. 行政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6條 …業媒合、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分析、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提供就業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職業安全衛生等輔導措施或經費補助。前項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時,應同時副知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
  4.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3條 …請人應在我國設有具下列條件之測試實驗室:一、測試實驗室之檢定設備應符合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二、測試實驗室應取得由我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認證機構核發之認證證書;其認證範圍,應…
  5.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4條 …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影本。三、測試實驗室認證證書影本。四、檢定設備一覽表影本。五、實驗室主管及檢定技術人員在職證明文件。六、實驗室主管及檢定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前項文件以影本檢附者,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
  6. 行政商品免驗辦法 第5條 …除外),其同一報單同一貨品分類號列之數量未逾二件者。七、資訊設備商品,其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或超過美金一千元且數量未逾五件者。同時向檢驗機關申請同一進口日多張進口報單之同規格型式商品或同一貨品分類…
  7. 行政商品免驗辦法 第7條 …研發測試用物品,其金額及數量不符合第五條之規定,因檢驗標準、設備、場地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報驗義務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專案同意:一、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證明文…
  8.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6條 …練合格並由標準檢驗局核可登錄。二、具備商品驗證範圍必要之驗證設備、場地、人員及管理系統,對該商品驗證範圍之驗證標準及相關法規,應有充足之資訊並能充分瞭解。驗證機構申請人所屬之驗證人員具備曾從事相關商品之檢測、設計或製造等…
  9.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6條 …二、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緣起、目標、執行能力、場地及設備、人力分析、工作時程規劃及管理實施方式之說明、預期效益、經費需求及費用評估等。前項文件不完備者,檢驗機構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
  10.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13條 受託機關(構)使用受託經費採購之各種儀器設備,非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不得出租、出借或於受託業務範圍外使用。
  11. 行政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5條 …、易破損、高價位、高精密性或屬大宗物品者。二、利用廠商之場地設備者。三、其他特殊情形者。
  12. 行政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7條 …但其情形得補正者,得先通知廠商於限期內補正:一、檢驗機關限於設備或非短期內所能完成。二、廠商違反第三條規定。三、廠商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四、廠商一年內曾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五、廠商二年內曾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13.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9條 …構及周邊土地、設施之恢復及清理。三、取水構造物相關設施及操作設備之功能。四、水量自動監測設備。五、依檢查維護手冊之內容進行相關測試或演練。六、其他經該管主管機關指定事項。前條第一項變更涉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者,依…
  14. 行政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 第4條 …必要費用如下:一、建設費用:指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設施(含設備)費用。二、營運費用:指因前款增加之電費、人事費、土地租金或使用費及其他操作維護費用。三、其他必要費用:指土地取得費用及依個案性質所需之必要費用。前項費用,…
  15. 行政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第3條 …於其供水設施適當地點設置前條第一項各款水質項目之水質自動監測設備,並依其廠牌規格或設備製造商指定之週期及方法定期校正。二、每三個月應委託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於其供水設施適當地點辦理再生水水體採…
  16.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2條 …來水事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所使用之土地。
  17.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4條 自來水管線及設備屬新設時,應選擇對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在可行之工法下,儘量保持土地使用之完整性。二、設施應儘量選擇空地或地界邊緣處設置。三、管線經過農地時,埋設深度不得妨害耕種…
  18.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5條 本準則之補償費包括下列各款:一、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土地補償費。二、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地上物補償費。三、因工程需要臨時使用或因設置臨時取水工程需要,所需支付之臨時使用土地之費用。四、因工程需要臨時使用或因設…
  19.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11條 施工完成後,需再擴大埋設管渠、其他設備時,第五條第一款土地補償費僅就其擴大使用土地部分支付;第五條第二款地上物補償費依實際使用範圍核發。
  20.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3條 …市將來之發展,並與都市計畫相配合。五、取水、淨水、配水等各項設備之位置,須適合於發揮各該設備之機能。六、對地震、颱風、洪水等災害具有高度之安全性。七、與原有設備能相互配合。
  21.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0條 以河川表流水為水源之取水設備之構造,應於取水地點所預期之水位及水量變化範圍內能取得設計水量,必要時應考慮由不同水深取水;並應有防護沖刷、流水、流砂及漂浮物等之必要設備。
  22.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5條 …而容易引起水污染之地點。三、避免有漂浮物漂進之地點。四、取水設備能安全築造之地點。多目標水庫應由各用水標的之主辦單位依前項各款規定,於互相協調後選定其位置。
  23.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6條 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設備之構造,應在水庫所預期之水位變化範圍內能取得設計之取水量。取水口之構造應依微生物、濁度或鐵錳等含量之分布,調節其取水高度。
  24.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7條 地下水調查,應蒐集附近地質構造,與已開發地下水源取水設備之構造及其出水量、水位、井距與水質之資料。地下水水源之調查事項如下:一、自由地下水及受限地下水應以試鑿及必要之電阻驗層法決定合適之取水層,在枯水期作抽水試驗以調查水…
  25.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27條 …有防止海水地下滲透之措施。前項防潮堰之閘門、鋼板樁及其他金屬設備應有防蝕措施。
  26.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28條 …水壩(堰)及防潮堰應設必要之排砂門、魚道、流水路、船塢等附屬設備。
  27.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34條 取水塔應裝設照明設備、避雷針、操作維護用之行人橋、水尺及其他必要附屬設備。
  28.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35條 …二、攔污柵應設於擋水板下游,其構造應便於日後之清理。三、擋水設備及攔污柵得視需要設聚砂坑於後,其頂蓋約與洪水基準線同高,並設人孔。四、擋水設備至管渠前之取水口處之流速應在設計枯水位時每秒三十公分以下。五、管渠高度應以在設…
  29.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41條 淺井附屬設備之規定如下:一、應設通氣孔、人孔、水位計。所有開孔應為雨水、垃圾、昆蟲或其他小動物無法進入之構造。二、外圍應有良好之排水設備,並以混凝土、粘土等材料保護地面以防井之污染。三、設於河川地集取伏流水之井,其通氣管…
  30.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53條 導水渠應視需要設溢流口、排泥設備及沿全線之養護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