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13條 法規: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3條 受託機關(構)使用受託經費採購之各種儀器設備,非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不得出租、出借或於受託業務範圍外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